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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生小團體

實踐大學獎勵導師生小團體會談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2 月 14 日經校長核可實施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102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5 月 19 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7年 12 月 6 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8年 7 月 8 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8年 9 月17 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9年 12 月3 日109學年度 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0年 4 月6 日109學年度 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本校學生在學與教育輔導之權利,促進與獎勵導師輔導品質,積極落實導師制度,特制定導師生小團體會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凡本校擔任班級導師工作之教師,均可依規定向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 導師:任職本校,實際擔任全職班級導師且進行班級經營,領有導師鐘點費者。

二、 本校導師包括台北校區及高雄校區之大學部與研究所班導師。

第四條  實施原則

一、 申請方式:每學期開學日起「導師生小團體會談紀錄系統」即開放登錄,導師得依申請意願與實際會談情形登入系統填寫會談紀錄。

二、 會談進行之方式:每次會談以不超過十位導生為原則,且應於每學期分次分散時間舉行。會談方向以各班級學生之需要為主。

三、填寫會談紀錄表:

(一) 台北校區:每次會談結束後,切實於「導師生小團體會談紀錄系統」中填寫會談紀錄,並於學期末,登錄完期末評估表後點選送出,以利諮商輔導一中心彙整。

(二) 高雄校區:每次會談結束後,切實完成會談紀錄表之紀錄, 並於學期末,送請各系系主任導師核閱後,統一由各學系執行秘書彙整成冊後,送交諮商輔導二中心存查。

四、輔導與轉介:導師於每次小型會談或平時個別晤談,發現導生有生活適應或學習困擾時,應填寫「關懷學習訪談紀錄表」,並視情況通報、轉介或處遇,以達預防之功效。

五、會談成果:

(一) 諮商輔導一、二中心得於每學期導師會議時,提出學生適應與輔導成效簡報,作為修正導師制度與規劃各學院導師知能研習工作坊的具體參考。

(二)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得於每學期蒐集、彙整導師之會談成果,以利於建檔存查。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 班導師每學期依其與該班導生之會談比例,得頒發符合標準之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

(一) 大學部班導師每學期與該班導生之小團體會談人數,達班級人數九成以上者。

(二) 大學部班導師每學期與該班導生之小團體會談人數,達班級人數八成以上未達九成者。

(三) 研究所班導師每學期與該班導生之小團體會談人數,達班級人數九成以上者。

二、 獎勵金之核發,依學校該學期核定金額,經校長核示後辦理,並於學期末頒發。

第六條  每學期之會談成果納入教師評鑑服務項目考評依據之一。

第七條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者,已支領之獎勵費應悉數繳回。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導師生小團體系統操作手冊

實踐大學獎勵導師生小團體會談實施辦法(109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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