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2 年 2 月 14 日經校長核可實施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102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5 月 19 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7年 12 月 6 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8年 7 月 8 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8年 9 月17 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9年 12 月3 日109學年度 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0年 4 月6 日109學年度 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本校學生在學與教育輔導之權利,促進與獎勵導師輔導品質,積極落實導師制度,特制定導師生小團體會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凡本校擔任班級導師工作之教師,均可依規定向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 導師:任職本校,實際擔任全職班級導師且進行班級經營,領有導師鐘點費者。
二、 本校導師包括台北校區及高雄校區之大學部與研究所班導師。
第四條 實施原則
一、 申請方式:每學期開學日起「導師生小團體會談紀錄系統」即開放登錄,導師得依申請意願與實際會談情形登入系統填寫會談紀錄。
二、 會談進行之方式:每次會談以不超過十位導生為原則,且應於每學期分次分散時間舉行。會談方向以各班級學生之需要為主。
三、填寫會談紀錄表:
(一) 台北校區:每次會談結束後,切實於「導師生小團體會談紀錄系統」中填寫會談紀錄,並於學期末,登錄完期末評估表後點選送出,以利諮商輔導一中心彙整。
(二) 高雄校區:每次會談結束後,切實完成會談紀錄表之紀錄, 並於學期末,送請各系系主任導師核閱後,統一由各學系執行秘書彙整成冊後,送交諮商輔導二中心存查。
四、輔導與轉介:導師於每次小型會談或平時個別晤談,發現導生有生活適應或學習困擾時,應填寫「關懷學習訪談紀錄表」,並視情況通報、轉介或處遇,以達預防之功效。
五、會談成果:
(一) 諮商輔導一、二中心得於每學期導師會議時,提出學生適應與輔導成效簡報,作為修正導師制度與規劃各學院導師知能研習工作坊的具體參考。
(二)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得於每學期蒐集、彙整導師之會談成果,以利於建檔存查。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 班導師每學期依其與該班導生之會談比例,得頒發符合標準之獎勵金,獎勵標準如下:
(一) 大學部班導師每學期與該班導生之小團體會談人數,達班級人數九成以上者。
(二) 大學部班導師每學期與該班導生之小團體會談人數,達班級人數八成以上未達九成者。
(三) 研究所班導師每學期與該班導生之小團體會談人數,達班級人數九成以上者。
二、 獎勵金之核發,依學校該學期核定金額,經校長核示後辦理,並於學期末頒發。
第六條 每學期之會談成果納入教師評鑑服務項目考評依據之一。
第七條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者,已支領之獎勵費應悉數繳回。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踐大學獎勵導師生小團體會談實施辦法(109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