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1月3日校長核定施行
93年6月23日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年5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1年7月4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年1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2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7月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年9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11月2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5年3月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2月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7年3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7月8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8年9月1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4月25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3年9月24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貫徹實施導師責任制度,培養學生奉行「力行實踐,修齊治平」校訓,特依教育部「教師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種類區分如下:
一、院主任導師、學程主任:由各學院院長、學程主任兼任之。
二、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兼任之。
三、導師: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就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熱心學生輔導工作之專任教師中推薦人選;遇有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適合人數不敷所需者,亦得推薦其他系所或博雅學部專任教師,或有輔導經驗、經校長核可的專任職員擔任之。
四、協同導師: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可依其師生所需,由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推薦適合人選擔任協同導師。
五、一級行政主管導師:由學務長、副學務長兼任之。
六、二級行政主管導師:由生輔一、二組組長、諮商輔導一、二中心主任兼任之。
第三條 員額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以班級為單位設置導師,各班可視需要增設協同導師一人。
二、大學部各系及學士學位學程以一位教師擔任一班導師為原則。
第四條 院主任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領導該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導師制度規劃及實施之各項工作。
二、協調該院跨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學生生活及師生參與之各項工作。
三、督導該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導師善盡導師職責。
四、出席學生訓輔工作之相關會議。
五、協助處理全校學生相關訓輔問題。
第五條 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領導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導師制實施之各項訓輔工作。
二、協助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導師解決學生生活與訓輔相關問題。
三、督導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導師善盡導師職責。
四、推薦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導師參加優良導師甄選。
五、出席學生事務會議及與其他學生訓輔工作相關會議。
六、擔任各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延修生導師,輔導延修生在校各項相關事宜。
第六條 導師之職責如下,協同導師得協助之:
一、瞭解導生個人性向與學業狀況,以幫助導生擬定個人選課及生涯發展計劃。
二、當導生在處世應對上有疑義時,給予引導與建議,使導生以合宜的態度面對環境,增進其適應能力。
三、利用班會或其他適當機會宣導「尊重生命、重視安全」之觀念,以初步防範意外、導生傷害自己或他人之事件發生。
四、輔導導生的過程中,如判斷該生有運用其他資源的必要,得請校內相關單位予以協助輔導。
五、宣導學校之相關規定。
六、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學生請假事宜。
七、彈性安排「導生時間」,以協助解決導生生活或學習上的問題。
八、如發現導生有特殊需求或困難,應與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院輔導老師或系教官聯繫會同處理,並視需要通知家長。
九、大一新生導師需逐一接觸「大一心理測驗高關懷群新生」,並依需要撰寫個案轉介申請表,或電話通報諮商輔導中心。
十、每學期導師可於班會或其他適當機會填寫「學生關懷記錄表」,依導生個別狀況,進行瞭解與關懷。
十一、督導導生徹底執行教室與環境之清潔工作,批閱學生班會紀錄,唯研究生導師得免之。
十二、大一新生導師需在新生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輔導學生進行UCAN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台之「職業興趣探索」施測。
十三、畢業班導師應於畢業生畢業前後,協助「畢業生基本資料更新與維護」、「應屆畢業生意向調查暨簽署個資授權同意書」;並於畢業生畢業後,依教育部規定協助辦理「企業雇主對畢業生的就業滿意度調查」,以及連續三年期的「畢業生畢業後流向追蹤調查」等工作。
十四、針對導生之獎勵與懲處事項,提報學生事務處。
十五、出席「班會」、「週會」、「導師會議」、「導師知能研習會」及其他經學校指派或選派之各項訓輔工作相關會議或活動。
十六、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宜,如住宿輔導、校外工讀輔導、校外租賃住宿輔導、導師生小團體會談等事宜。
第七條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三週內,將各班導師及協同導師推薦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彙呈校長核聘之。大一新生之導師安排應優先以本校資深具經驗及熱忱之同仁為優先。
第八條
一、擔任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與班級導師者,由學校按實際輔導學生人數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每學年發給十個月,核發方式如下:
(一)主任導師:依該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延修學生人數核發。
(二)班級導師:依該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班級學生人數核發。
二、每位導師按實際輔導學生人數核發金額如下:
(一)學生人數 9 人以下(含),核發導師費 1,000 元/月。
(二)學生人數 10 人至 39 人(含),核發導師費 2,000 元/月。
(三)學生人數 40 人至 69 人(含),核發導師費 3,000 元/月。
(四)學生人數 70 人以上,核發導師費 4,000 元/月。
三、院主任導師、學程主任導師、行政主管導師及協同導師為無給職,不支領導師費。
第九條 為落實導師制之績效,學務處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一至二次,並得視需要安排「導師知能研習會」等訓輔相關活動。
第十條 為獎勵善盡職責、服務熱忱之導師,每學年依據本校優良導師甄選辦法遴選優良導師,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為顧及導生受教輔導權益,若現任導師有下列情形之一,學務處將於上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提出審議,經陳請校長核定,並經一年觀察情況未改善者,於次學年起暫不續聘擔任導師一年:
一、連續兩學年導生問卷得分未達70%分數水準二分之一。
二、全學年召開班會次數未達4次(惟碩博士班導師不在此列)。
三、無故於全學年參加導師會議及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未達2場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