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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導師辦法

實踐大學優良導師甄選辦法

8865日校長核定施行
93
623日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
5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8
1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0
12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
1126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5
38104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06
1130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7
313106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08
78107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8
917108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11
124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1
517110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11
1117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2
59111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12
1130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3
326112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13
625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3
924113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114
116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4
129114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優良導師,激發導師工作熱忱,特訂定優良導師甄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導師,係指現任之班級導師。

第三條 導師需具備下列六項條件,始得提列優良導師初選名單:

     一、全學年度擔任導師。
   二、全學年導生問卷繳交份數至少為班級人數
40%,得分需達70%的分數水準。

   三、每學期召開班會次數至少
4次。

   四、全學年參加導師會議達
2次。

   五、每學期參加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達
1次。

   六、全學年負責班級之學生休退學率,日間學制上下學期平均在
15%以下,進修學制上下學期平均在25%以下。碩博士及延修生班級不列入計算。

若導師會議當日請公假者視同出席,惟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請公假之導師則須另
擇其他場次參加。高雄校區可依導師服務內容類別之不同,進行審核條件之增加。

第四條 各學院及國際學程由初選名單中,推薦產生優良導師,由具備大學學制完整四個年級之學系(含碩博士班),每系得推薦一位候選人;若學院無符合前述條件之學系,該學院得推薦一位候選人。

第五條 各學院及國際學程由初選名單推薦產生之優良導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輔導特殊個案防範意外發生。
   二、輔導之班級學生參與校內外公益性或代表性之活動,足以發揚校譽。

   三、輔導之班級學生參與校內外競賽獲獎,其榮譽及優勝事蹟足為表率。

優良導師推薦甄選表中具體優良事實之陳述,應包含人、時、事、地及輔導成果等五項資料。

第六條 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一、二中心於每學年度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將各學院及國際學程符合優良導師提名資格之名單送交至各學院及國際學程,各學院及國際學程進行推選後,將名單送至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一、二中心彙整辦理。

第七條 各學院及國際學程推薦之優良導師,由學生事務處報請學生事務會議複審,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頒發優良導師獎金五千元及獎狀一紙,並公開予以表揚。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踐大學優良導師甄選辦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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