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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導師辦法

實踐大學優良導師甄選辦法

民國88年6月5日校長核定施行

民國93年6月23日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民國97年5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11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3月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1月3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3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7月8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9月1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月24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5月17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1月17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5月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優良導師,激發導師工作熱忱,特訂定優良導師甄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導師,係指現任之班級導師。

第三條 導師需具備下列五項條件,始得提列優良導師初選名單:

一、全學年度擔任導師。

二、全學年導生問卷繳交份數至少為班級人數40%,得分需達70%的分數水準。

三、每學期召開班會次數至少4次。

四、全學年參加導師會議達2次。

五、每學期參加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達1次。

若導師會議當日請公假者視同出席,惟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請公假之導師則須另擇其他場次參加。高雄校區可依導師服務內容類別之不同,進行審核條件之增加。

第四條 各學院及英語學位學程由初選名單中,推薦產生優良導師,台北校區設計學院至多各推薦5名,民生學院至多各推薦6名,管理學院至多推薦8名,英語學位學程至多推薦3名,高雄校區商學與資訊學院至多推薦七名,文化與創意學院至多推薦五名。

第五條 各學院及英語學位學程由初選名單推薦產生之優良導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輔導特殊個案防範意外發生。

二、輔導之班級學生參與校內外公益性或代表性之活動,足以發揚校譽。

三、輔導之班級學生參與校內外競賽獲獎,其榮譽及優勝事蹟足為表率。

優良導師推薦甄選表中具體優良事實之陳述,應包含人、時、事、地及輔導成果等五項資料。

第六條 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一、二中心於每學年度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將各學院及英語學位學程符合優良導師提名資格之名單送交至各學院及英語學位學程,各學院及英語學位學程進行推選後,將名單送至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一、二中心彙整辦理。

第七條 各學院及英語學位學程推薦之優良導師,由學生事務處報請學生事務會議複審,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頒發優良導師獎金五千元及獎狀一紙,並公開予以表揚。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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